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3号耀华大厦1楼和B座14楼1404、1405房。 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杨凤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武林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姚茂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冬华、杨凤娇、武林玉、姚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冬华、杨凤娇、武林玉、姚茂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冬华、杨凤娇、武林玉、姚茂文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武冬华、杨凤娇、武林玉、姚茂文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人可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