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祥菊,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董某。 申请执行人董凤,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冀彩霞,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杜景明,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罗慧敏,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北段。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环城路(汽车站边)。负责人:刘忠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两庙村两庙组。法定代表人:王宝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新周,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孔祥菊、董某、董凤、冀彩霞、杜景明、罗慧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魏新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名下有二十六辆货车,车牌号为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所有的二十六辆货车,车牌号为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豫S×××××。 二、以上车辆在查封期间由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保管使用及营运,不得转移、损失、变卖。 三、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周勇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