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莉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委托代理人:王元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俊珂,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村民,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张莉春与李俊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4547.5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李俊轲车牌为川W×××××的黄海牌汽车,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俊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莉春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俊轲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04547.5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俊轲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莉春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元贵于2021年6月23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425民终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