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敬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系原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城关乡后杨村*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学生,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 法定代理人:刘秋香(系被告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 法定代理人:闫帅(系被告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超(系被告的舅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国与被告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敬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敬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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