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李春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一平诉被告李春杨、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退还原告77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