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俊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金世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王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与月河路交叉口东南角月河商务大厦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489166693。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俊环与被申请人金世太、王春花、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金世太驾驶的鲁VF××××号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无标的可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