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行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传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源王控股有限公司(SOURCEKING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骆克道XXX号恒泽商业中心XX楼XXX室(XXX)[FLAT/RMXXX(XXX)XX/FSPACENTRAXXXLOCKHARTROAD,WANCHAI,HONGKONG]。
被告:刘洪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王强,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侍海,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行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王控股有限公司(SOURCEKINGHOLDINGSLIMITED)、被告刘洪良、被告王强、被告侍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源王控股有限公司(SOURCEKINGHOLDINGSLIMITED)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源王控股有限公司(SOURCEKINGHOLDINGSLIMITED)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行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源王控股有限公司(SOURCEKINGHOLDINGSLIMITED)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