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杨旻晨,职务行长。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代表人:杨少伟,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鑫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中风,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浙华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滋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中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周如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杜文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张仕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蔡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5)崇执字第1052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信贷中心)与南通鑫盛燃料有限公司、南通浙华合成革有限公司、王中风、周如涛、杜文田、孙秀珍、张仕卿、蔡丹丹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批复同意招商银行信贷中心终止营业。2016年6月2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关于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公告。同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债权承继事宜的授权书及明细表,载明,南通鑫盛燃料有限公司的债权由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承继。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关于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公告、关于办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名下债权承继事宜的授权书、债权承继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本院(2015)崇执字第105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钱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