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南巷160号附506室。
负责人:刘展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张淑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刘东、张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