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廖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58035C。
法定代表人:郭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双喜与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4月29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双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合计70000元,款于2021年4月29日前履行;
原告诉称 二、申请人廖双喜与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申请人廖双喜与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29日起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廖双喜与申请人慈溪市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