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益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万其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益容与万其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工资23835元及诉讼费215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 执行中,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万其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川E×××××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其均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前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