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栗双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小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密与被执行人栗双凯、王小翠、王飞、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6月2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七、2021年8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栗双凯、王小翠、王飞、王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冀0982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新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