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建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永昌(曾用名王永,又名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建立因与被申请人王永昌(又名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68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建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人民陪审员 魏雪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