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俊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246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3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曾俊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曾俊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长仲裁字第136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俊银行存款1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