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三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89号麓江春公寓5栋。 法定代表人:黄宏暖。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宇,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定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三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定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4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苏定帮据以起诉的《收款收据》无法辨识。2、转账金额与当事人诉请不符。3、证人与苏定帮存在亲戚关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合同效力问题未作认定,而直接认定《收款收据》有效,认为申请人构成违约。三、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刑终408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及证人与案外人侵占申请人公司资产的相关事实,但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更未对该新证据作出说明与认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苏定帮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原件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借条与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盎然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禹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林峰 书记员赵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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