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专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贾盈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专旭与被告贾盈盈、贾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尹专旭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书林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专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盈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专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贾盈盈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10500元。自起诉之日按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约定违约金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6日,被告贾盈盈以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2021年5月2日之前归还,如延期归还,被告愿意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违约金,同时立下借据。在被告贾盈盈的要求下,原告将人民币100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贾书林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盈盈再次以支付公司税收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2021年5月1日偿还原告。2021年5月3日起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向原告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贾盈盈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被告贾盈盈向原告尹专旭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出借人)尹专旭,借给(借款人)贾盈盈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即¥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共计七日,利率总计为:伍佰元整,即500元,全部本息于2021年5月2日(含当日)前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每日一百元)至全额还款止。收款账号:17×××36(支付宝)贾林书。”借条出具后,原告向借条中指定的收款支付宝账号转款10000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贾盈盈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再次借款5000元,并承诺当天使用后连同上次借款的10000元一并归还原告,原告向被告贾盈盈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贾盈盈未归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酿此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账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清偿借款。本案中,被告贾盈盈向原告尹专旭两次借款,2021年4月26日的借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2日到期,2021年4月30日的借款5000元,被告贾盈盈承诺当日归还,2021年4月30日即到期,上述借款原告交付被告贾盈盈后,被告贾盈盈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贾盈盈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贾盈盈清偿违约金及利息,2021年4月26日的借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5月2日,借款期限7日,利息500元,约定的利息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对借期内利率予以支持,借期内利息计算为29.53元。对2021年5月3日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每日100元,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本院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2021年4月30日的借款5000元,被告贾盈盈承诺当日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该部分借款的利息为逾期利息,逾期还款日为2021年5月1日,应自逾还款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贾盈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盈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专旭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9.5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贾盈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专旭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尹专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元,由被告贾盈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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