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许某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许某海罚金一案,本院(2020)鲁15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耿某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耿某强应承担罚金2000元、退赔508,已履行0元,未交罚金2000元、退赔508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赵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