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培松,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赵培松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培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赵培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XXXXXXXXXX181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