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利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孙天柱,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利新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天柱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和丰县肆区赛尔南街振兴花苑9幢8-9-1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房产证号:和房房产证和丰县字第XXXX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利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天柱名下财产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吴利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瑛

裁判日期

二 0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翟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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