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七台河大同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该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依法判令对被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日,借款人赵淑珍在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到期日为2023年1月17日。此笔借款为抵押借款,赵淑珍为此笔借款的抵押人,截止2021年9月28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此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系借款合同纠纷,因起诉人未能提供借款合同,其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