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横石塘镇龙建村委会枇杷山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来,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自愿对本案申请撤诉,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敏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原告刘敏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