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斌,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2013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刑检刑诉〔2021〕Z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海斌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依安县红星乡红星饭店门前,被依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当日王海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6mg/100ml。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海斌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王海斌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