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值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浮山县。 被告: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浮山县东张乡南畔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70755466305。 法定代表人:卫华
审理经过
原告谭值均与被告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谭值均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值均以证据不足,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谭值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谭值均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