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立本红色文化教育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温州路奥特莱斯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AXOB。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青与被执行人遵义市立本红色文化教育中心之间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立本红色文化教育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