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76899331。 法定代表人:崔瑞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川,石家庄市藁城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90291K。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石家庄环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