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王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继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路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涛与王有军、李继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710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坤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伟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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