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王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继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路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涛与王有军、李继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710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坤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伟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