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 辩护人 白某,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捷达牌轿车,行至大同市新荣区府西街新荣区财政局西时,与冯某驾驶的×××奇瑞牌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96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某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某是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某,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232.96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某》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