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聂高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聂高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志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