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拉合,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刚察县,藏族,文盲,刚察县泉吉乡年乃索麻村二社*号,牧民,公民身份号码:×××。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刚察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克布藏,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刚察县,藏族,小学文化,刚察县泉吉乡年乃索麻村四社*号,牧民,公民身份号码:×××。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刚察县公安局看守所。审理经过 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以刚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合、克布藏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韶山、王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合、克布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拉合给被告人克布藏打电话商量卖牛一事,并说明是秘密盗窃后出售,被告人克布藏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克布藏驾驶五菱牌微型小型货车(车牌号:×××,车主:达娃太)与被告人拉合一起到被害人才格某(系被告人拉合表兄)租用的草场内,被告人拉合将牛赶到一起后,两人商量从牛群中挑出四头牦牛装到车上,逃离现场。二人将牛寄放在丹增加家中,期间被告人拉合发现其中一头牛系自家的,仍然决定出售,被告人克布藏支付给被告人拉合部分赃款,次日被告人克布藏将四头牛出售。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三头牦牛价值为11418.8元。
案发后,被告人拉合、克布藏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才格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拉合、克布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才格某的陈述;证人巴某、马某、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合、克布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牲畜,价值达114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一致,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拉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克布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艳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兴 延
书 记 员 完么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