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武文盗窃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武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2020)黔262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武文已经主动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69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8月11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