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金龙,男。 被执行人:花垣县衡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垣县民乐镇半坡梯子坎。 法定代表人:石宗武,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石金龙与花垣县衡太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依据生效的(2021)湘31民终5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民终53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曦格 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