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冯宗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526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冯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范贤波、冯宗全共同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93元;责令范贤波、冯宗全、杨德均共同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05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罪犯冯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冯宗全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冯宗全减刑建议提出明检三部减意(2021)Z666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冯宗全财产性判项数额大,实际履行比例低,建议对罪犯冯宗全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宗全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2907.5分。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5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15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宗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冯宗全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宗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淑萍 审 判 员 郑家斌 审 判 员 叶景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清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