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柳某,男,现年47岁,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柳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作29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原告受雇于被告,先后在被告承包的临夏县南川水电站护坡和祁某私人家里务工,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下欠工资2900元。原告主张该债权,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址或联系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晓贤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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