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柳某,男,现年47岁,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柳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作29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原告受雇于被告,先后在被告承包的临夏县南川水电站护坡和祁某私人家里务工,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下欠工资2900元。原告主张该债权,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址或联系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晓贤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