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60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要适用多元化解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