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王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审理经过
陈世明与王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世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世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