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泰来县先锋街一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496956921。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庆玲,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春光,男,成年人,汉族,个体,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热力公司)与被告郝春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达热力公司以与被告郝春光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