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东路365号。
主要负责人:赵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娇凤,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行与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58,923.9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158,923.9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执行到位标的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7103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