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杨翠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曙光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06382258-9。
法定代表人:杨茂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常凯申请执行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21执5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8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8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杨翠连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8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