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付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申请执行人:宋召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轩,经理。 被执行人:宋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召营与被执行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付松对本院查封国贸大厦一层070150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案外人付松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申请人付松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凌飞 审 判 员 李冬雷 人民陪审员 杨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温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