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78CM7R8M,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六十一团工业园区二巷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67H23Y,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西环路306号开元新城一期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在新疆伊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区支行的银行账号8120××××6658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在新疆伊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区支行的银行账号8120××××6658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270元,暂由申请人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