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柴油款76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中旬,原告向被告购买柴油5.04吨,每吨3500.00元,原告当即付款,并将柴油拉走,原告在使用柴油过程中,发现柴油出现凝结现象,系不合格柴油,经双方协商,原告将柴油返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返还柴油款17640.00元,在2020年12月16日前还清欠款。被告在欠据处签字。被告偿还10000.00元,尚欠7640.00元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柴油款76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居住地未找到被告,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也未查到被告信息,向当地村委会调查,被告李某也不是本辖区居民,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被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