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凤凰县。
被告:王某3,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凤凰县。
被告:王某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会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