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顺县郭海军工程队。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白泉村西街30号。
经营者:郭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培政,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和顺县郭海军工程队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郭海军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的法定代表人郭培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县郭海军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9757.56元;2、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920.3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了和顺县坪松乡合山村街巷护坝、硬化及砖砌长城墙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价为99837.7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将工程价款付清。工程如期完成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组织了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在《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为99757.56元,可时至今日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9757.56元及欠款利息1920.3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确实欠原告工程款99575.56元,但不应支付利息,还了本金就行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2020年7月1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了和顺县坪松乡合山村街巷护坝、硬化及砖砌长城墙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价为99837.71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将工程价款付清。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组织了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在《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为99757.56元,但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实,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已经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组织了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工程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99757.56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99757.56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本案原被告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应从竣工验收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9757.56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和顺县郭海军工程队工程款99757.56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欠工程款99757.5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为1167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合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