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云南建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6幢1505。
法定代表人:彭伟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马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申请人:马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申请人: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涤松,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晓梅,女,****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建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文义、马正波、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92349.08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文义、马正波、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梅的银行存款992349.08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