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范县,现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存龙,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永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芹与被告李永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存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爱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儿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1,××××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2,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原告对被告不甚了解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望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永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永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1,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现和姥姥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张爱芹要求抚养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李某2,且孩子表示想和原告一起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儿子李某2,抚养费自行负担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永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被告儿子李某2由原告张爱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爱芹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爱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朵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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