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成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李云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军与被告李云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驾校报名费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张成军在28团蝴蝶郡小区与被告李云龙相识,被告声称自己在驾校认识人,向驾校交纳一定的费用可以办理驾照。原告轻信后向其交纳3500元包过费用及200元工本费。事后原告发现驾照并没有办理,原告被骗后要求被告返还3700元的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服,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云龙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云龙称认识驾校的人,不需要通过考试即可代办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宜。原告张成军听信后于2020年11月22日向李云龙微信转账35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后李云龙并未给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3700元的费用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2张、光盘1张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某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某局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本院对原告张成军妄图不用学习、考试,交钱办理驾驶证行为当庭进行了训诫。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张成军与李云龙之间达成的不用学习、考试,交钱便包过驾驶证的口头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关于请求被告返还3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200元工本费,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截图显示200元系原告赠予,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成军支付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李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亚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