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利,新疆智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系被告周某的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与被告周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利、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原告给付2020年赡养费7,500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起,每年向原告给付赡养费7,500元,直至原告去世;3.要求被告承担护工护理费用3,5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服务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某与周龙会于200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周某是周龙会的儿子,2009年1月15日周龙会与被告订立了一份赡养协议,周龙会在世时,被告每年如约给付赡养费,2020年6月周龙会逝世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赡养费,被告拒绝支付,在周龙会在世时,被告未服侍过周龙会,原告雇佣他人专业护理周龙会的日常生活,并为此支付费用,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给付护理费,因为原告与周龙会是夫妻关系,护理是原告的义务,我方同意给付赡养费每年7,500元,但原告需要配合我方办理土地过户,如不办理过户,我方不给付赡养费,可以每年分两次给付,但需要原告本人来拿并出具字据,2020年给了7,500元,因为周龙会在2020年6月份逝世,所以2020年下半年的赡养费只需给付3,750元;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费我方不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向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某与周会龙于2007年9月25日在尉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周某是周龙会与前妻生育的儿子,2009年1月15日周龙会与被告订立了一份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周龙会在世时,周龙会的所有土地由被告经营支配,被告每年给付周龙会赡养费15,000元,周会龙去世后周龙会的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被告继承,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7,500元,周龙会如有重大疾病经济困难,被告予以支持。周龙会在2020年6月份逝世,周龙会逝世前,被告已支付了2020年赡养费7,500元,在周会龙去世前一个月,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产生费用6,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告周某与其父亲周龙会订立了赡养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附义务的遗嘱,被告应按照协议承担约定的义务,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被告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7,500元,但要求原告配合其办理土地过户,2020年已给了7,500元,因为周龙会在2020年6月份逝世,所以2020年下半年的赡养费只需给付3,750元,对此原告并无异议,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2020年应向原告支付3,750元赡养费,被告自2021年起每年向原告给付赡养费7,500元,直至原告去世。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保姆雇佣合同、证人证言及被告向法庭陈述去世前一个月周龙会确实是不能起床,需使用尿不湿,相互印证可证实周会龙去世前一个月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产生费用6,600元的事实。虽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原告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周龙会,且协议中约定周龙会如有重大疾病经济困难,被告予以支持,故被告的因为原告与周龙会是夫妻关系,护理是原告的义务,其不承担护理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护理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服务费3,000元,系因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且原告年龄较大,经济困难,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向某2020年赡养费3,750元,护工护理费用3,5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0,250元。

二、被告周某自2021年起每年向原告向某给付赡养费7,500元,直至原告去世,给付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前。

三、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原告向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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