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永平,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系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上叶村村民,现住青海省祁连县。
委托代理人:任新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永平妻子。
申请人:赵学军,男,回族,1989年11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委托代理人:马如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赵学军妻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永平、赵学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永平、赵学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1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赵学军向申请人王永平支付货款341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永平与申请人赵学军于2021年8月11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