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陈仙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杨俊申请执行陈仙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仙明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仙明在中国银行24×××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15元,冻结被执行人陈仙明在中国工商银行17×××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陈仙明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07014700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15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陈仙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号为88×××49、88×××01、88×××37)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陈仙明名下比亚迪牌豫H×××××号汽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