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KUQ8B。
法定代表人:曾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静与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197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